申请了专利,都还没批准前,在包装设计上将申请号印刷宣传成专利号,是否违法?将如何惩罚?
「专利法」第17条要求,专利权人有权利在其专利产品或是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必须强调的是,按照本条的要求,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后,授权之前,因为并未得到专利权,申请者不可将该申请号做为专利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
与此同时,我国「广告法」第12条要求,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是专利方法的,应该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获得专利权的,不可在广告中谎称获得专利权。禁止应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55条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广告主依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是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