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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么样界定的?

在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性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是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是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进行的创造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是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进行的职务创造发明,指的是: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创造发明;

(2)切实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创造发明;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是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相关的创造发明。

《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含临时性工作单位;《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的是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是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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